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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日期:2015-11-18浏览:450次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2

流动党员概念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或本单位未转移组织关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或本单位未转移组织关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的精神,对流动党员发放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制作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改进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一)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党的基层组织。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三)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旗)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市、县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 

    要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相关证书 

    2006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对式样及填写使用和印制加以说明,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式样执行。

填写使用 

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2、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3、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4、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5、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6、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印制 

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

2、《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封面和封底颜色为中国红,采用涂塑纸制作,与封二和封三连为一体,规格为80mm×115mm。

3、《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封面党徽和用字烫金印制。党徽规格为26mm×26mm;"中国共产党"五字用宋体小二号字,"流动党员活动证"七字用宋体二号字,"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八字用宋体小三号字。封底用字为宋体五号字,烫金印制。

4、《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芯采用105克带底纹铜版纸双面印刷,中缝锁线订,内边距为10mm,外边距为7mm。内芯除封3"使用说明"内容用仿宋体小五号字外,其余均为楷体或黑体五号字(详见式样)印刷。

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答

1、怎样正确理解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组织生活,接受该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指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是什么?怎样正确使用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有何不同的效用?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都是党员政治身份的凭证,但它们的效用却不同。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外出将组织关系介绍倍交给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后,其正式组织关系即转入该组织,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即可而且必须在该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都是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因此只能在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向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外,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仍应向原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4、怎样正确填写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3)回执联仅存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4)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5、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一般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上级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党组织,或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6、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无党组织,且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其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无党组织,且就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应本着既便于党组织管理,又便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就业单位经营地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

7、党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落实工作,位,其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党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其组织关系可转至居住地党组织。如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这些机构的党组织。

8、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党员在流动中,凡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党组织。如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这样做,既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又便于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

9、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高校毕业生党员,凡已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10、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认真做好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接转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凡已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如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

11、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怎样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应由党组织或由党组织指定党员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只需开具一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应写明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数量并附党员名单,所附的党员名单应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

12、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他们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派出主管部门(单位)转交外交部党委,然后由外交部党委将出国的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由驻外使领馆党委负责对这些党员进行管理。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可将党员证明信直接交给驻外劳务公司党委,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转。

13、派住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1995年5月,中央组织部对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题,作了如下通知:

(I)凡是由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由集训部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交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并加盖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公章后,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

(2)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及行政机构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备案后,将党员证明信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关党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部委机关党委负责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每月汇总一次,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

14、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要否转移?

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国内派出单位保存。这些党员在派出任务结束回国时,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组织应将其在国外表现情况的材料通过外交信使带回国内派出单位的党组织,派出单位党组织经审查确认无问题后,即可接受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15、哪些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以下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直辖市及省、自治区辖市区委组织部。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7)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8)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9)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10)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1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16、在本市、县范围内,哪些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本市、县范围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17、同一基层党委下属的支部间党员调动要不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同一基层党委下属的支部间党员调动,一般可不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委组织部门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相关支部。

18、党员证明信应由哪一级党组织开具?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时间较短(6个月及6个月以内),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党员证明信一般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党政机关党委、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开具。

19、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不必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必要时,所去单位党组织可在其原党员证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 ,并加盖公章交本人带回。

20、已经调离的人员恢复党籍后,怎样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已经调离的人员恢复党籍后,应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党组织出具盖有县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本人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

21、受到行政开除、除名、辞退处理的党员,能否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虽受到行政开除、除名、辞退处理,但党内束作处理,或虽受到党纪处分,但来被开除党籍和党内除名,原单位党组织应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2、对长期脱离党组织的党员,能将其组织关系转出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长期脱离党组织的党员,党组织应认真分析研究。如果每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而不能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了事。如因某些特殊情况而造成较长时间脱离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分清责任,不要不加分析地一律作自行脱党处理。

23、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要与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一致吗?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跨地区流动的党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而跨地区流动的党员,凡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则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以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由此可见,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不一定要与本人的人事档案一致。

24、党员在试用期内要否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不少单位在招聘人才(劳动力)时,先要经过3至6个月的试用期。流动党员在试用期内,由于与招聘单位尚未确立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可暂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待试用期满建立劳动关系后,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在此期间,如不能回原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招聘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25、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否不接收?

对此问题,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年第8期作了明确解答:"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26、如何防止流动党员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长期不接转的现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的凭证。因此,党组织对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流动党员,要教育他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接转,及时在转入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除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增强其党的组织观念外,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还应及时与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发现未及时接转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按期接转。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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