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
首页>> 学生资助>>正文
【学生手册】北京理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暂行办法

日期:2018-03-16浏览:1747次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1

 

第一条 课程学分绩点,是学生某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系数值可以为05.0间的任意值(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第二条 只有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通过(二级制)的课程,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具体见第四条)。

    第三条 学生成绩按照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载。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考核类别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绩点

百分制

60--100,包括60100

绩点=(分数/10)-5

(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60以下

0.0

五级制

优秀

4.5

良好

3.5

中等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0

二级制

通过

2.5

不通过

0.0

 

第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奖励、辅修专业修读、提前毕业、免试保送研究生、学位授予以及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GPA

=

(说明:变量n一般代表统计计算范围内的按课程编号统计的课程门数)

根据选定计算时段的不同,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期绩点,按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年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前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为总平均学分绩点。

根据选定计算课程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等。

第六条 本办法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n,是指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即:所有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及纳入毕业审核的选修过的选修课(无论是否获得学分)。

第七条 纳入计算GPA的课程分三种情况使用课程成绩绩点:

1. 学生正考(包括重修考核)通过的课程,按取得的最高课程有效考核成绩使用课程成绩绩点;

2. 学生重考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录入,课程成绩绩点按1.0计算;

3. 申请课程免修被批准的,免修课程一律按"二级制"方式记载成绩,通过者课程成绩绩点一律按2.5计算

第八条 若学生辅修双学位课程模块,则单独计算辅修课程的GPA,以便衡量是否授予双学位。

第九条 自主选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八条范围内的课程,不计算GPA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没有附件:
  • 学院名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计算机学院
  •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凤路6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知行楼
  • 邮编:519088
  •   关注计算机学院微信

      即刻了解学院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