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
首页>> 学生资助>>正文
【学生手册】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3-16浏览:648次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我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为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四年(不含加修)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费总额按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指加修,是指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多修等在主修专业毕业应修最低总学分外进行的修读行为。

    第三条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全校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第四条 专业学费是指以各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类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五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 学分学费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毕业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依据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学分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含加修),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按四年(不含加修)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2/3÷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毕业学分。学分学费需要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报广东省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缴费课程范围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加修的课程。

   第九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需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超过1周且在课程课时50%以内,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 50%以上(含)时,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重考免费。重考未通过的,需重修该门课程,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每学期教务系统最终生成的个人课表即为学生当学期选定修读的课程,此数据为核算课程学分费用的唯一依据。

第三章 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学费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4。各专业(方向)的专业学费标准需要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报广东省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时,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每学年第二学期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其他专业课程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或超过四年修读的,按实际修读的月份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缴纳一学年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根据学生本学年实际所修的专业和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欠费不予注册。

   学年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学费优惠政策的学生,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同比例享受优惠。

  第二十一条 享受学费优惠政策的学生,加修不再享受学费优惠。

   第二十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费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贷、补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及时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休学创业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就学时间超过1周且在课程课时50%以内,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 50%以上(含)时,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者,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出国、参军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参军休学期满复读,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其他情况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者,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内实施学分互认的高校,由接收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重复收取转入学生当年的专业学费。派出学校收取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不再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等)前,必须缴清修读期间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等)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自己各学期所选课程学分及实际发生的课程学分费明细,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教务处申请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布莱恩特学院学生和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没有附件:
  • 学院名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计算机学院
  •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凤路6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知行楼
  • 邮编:519088
  •   关注计算机学院微信

      即刻了解学院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