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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 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日期:2018-03-16浏览:1199次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分别按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院设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各自按职责权限进行学术研究、学位授予方面审核工作。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下设学术和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出席,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议题表决,须经到会委员超过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记录优良,毕业前(即应届毕业生德育审核截止前)没有未经解除的行政处分,德育审核合格;

2. 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七年)内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纳入毕业审核范围内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须达到2.0以上(含)。GPA的计算办法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暂行办法》。

 

             第四章  学位审核和授予

第七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于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授予学位的时间,自学术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评审及授予程序为:

1.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当届毕业生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位办公室;

2. 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复审和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术学位委员会;

3. 学术学位委员会开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形成决议后公示; 

4. 对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九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申请复议:

1. 学生本人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专业学院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术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申请调查复议;

2. 学位办公室调查后提交书面意见;

3. 学术学位委员会开会复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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